(2015)威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