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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杜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黄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担保人:杜建波,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烽火小区14-5-77号。担保人:杜建勋,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园艺路8-2-24号。担保人:申丹丹,女,198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通话路55-4-84号。担保人:王汉义,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二组。担保人:杜贵,男,194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某某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黄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财富中心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00万元。二、冻结黄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解放大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00万元。三、冻结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00万元。四、冻结黄某某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龙潭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00万元。五、冻结黄某某在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江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00万元。六、冻结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汇春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00万元。上列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届满时,如当事人需接续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任宝君审 判 员  王国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