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军勇与唐晓帆、陈继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勇,唐晓帆,陈继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曹军勇,男,1967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颜泰,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川,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被告唐晓帆,男,1970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治强,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业,男,1982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勇与被告唐晓帆、陈继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晓帆、陈继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晓帆、陈继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交纳1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军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培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