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姚庆林与沈阳市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庆林,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庆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汪家668甲。法定代表人:方铁林,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铁军,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姚庆林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庆林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书以工龄认定问题驳回起诉错误。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未依法为姚庆林补缴社会保险,应补缴差额部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姚庆林以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和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数错误为由,主张应补缴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姚庆林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姚庆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庆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永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