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燚峰与路志强、路文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马燚峰。法定代理人:张玉春。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志强。被告:路文生。被告:路江波。原告马燚峰与被告路志强、路文生、路江波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燚峰法定代理人张玉春和其委托代理人申艳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志强、路文生、路江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燚峰诉称,原、被告为同村村民,2014年1月13日9时许,原告和曹新伟在村口遇到被告路志强,曹新伟无意间看了其一眼,被告却指责曹新伟瞪了他,因此发生口角,后经朋友劝说回了家。10时许,被告又来到曹新伟家中将原告和朋友曹新伟打伤。原告被送往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医疗费2108.34元。2014年6月13日,磁县公安局作出磁公(林)行罚字第0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路志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路志强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875.32元。在诉讼过程中,磁县公安局查明被告路文生、路江波与被告路志强共同对原告实施了殴打,系共同侵权人,故要求被告路文生、路江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路志强、路文生、路江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月13日,曹新伟与被告路志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0时许,被告路志强跟着被告路文生、路江波到曹新伟家将原告及原告朋友曹新伟打伤。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至1月20日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6天,经诊断为头外伤、右颞部头皮血肿、胸背部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2108.34元。住院期间由原告母亲张玉春护理,张系农民,护理费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3664元计算6天为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6天为300元。以上共计2633.34元。2014年6月13日、2015年2月12日被告路志强和被告路文生、路江波因此事分别被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但至今未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所提供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三被告共同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路志强、路文生、路江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马燚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633.34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马燚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路志强、路文生、路江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红勇审判员徐海新人民陪审员张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