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20号原告:唐某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何某某,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希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