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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行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嘉耀,苏鸣凤,李哲斌,郑奇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行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南街2号电信大楼16层。法定代表人苏永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嘉耀。被执行人苏鸣凤。被执行人李哲斌。被执行人郑奇威。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刚义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