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巧红申请执行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永斌、刘孝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巧云,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永斌,刘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肖巧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更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斌,女,汉族.被告刘孝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永斌、刘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永斌、刘孝明在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永斌、刘孝明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承宗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远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