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高井兵、高文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高井兵,高文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06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毛东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志民,该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东方,该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高井兵。被告:高文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被告(反诉原告)高井兵、被告高文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高井兵提出反诉,本院对其反诉作出(2015)迁民初字第1062-1号驳回反诉裁定,本案需等待该裁定结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蔡百响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君宇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