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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市丰新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新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市丰新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新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陈志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漳州市丰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新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法定代表人卢文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志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漳州市丰新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漳州市新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