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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丘春莲与曾金华、曾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春莲,曾金华,曾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丘春莲,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曾金华,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曾小梅,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春莲与被告曾金华、曾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春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丘春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丘春莲负担。审 判 员  刘曰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