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丘春莲与曾金华、曾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春莲,曾金华,曾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丘春莲,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曾金华,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曾小梅,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春莲与被告曾金华、曾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春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丘春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丘春莲负担。审 判 员 刘曰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