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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迪与高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迪,高凤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迪,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凤英,女。委托代理人:许加忠,男。上诉人唐迪与被上诉人高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唐迪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唐迪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唐迪负担,另50元退给上诉人唐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明箭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妍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