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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勇星与杨福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勇星,杨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贾勇星,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杨福清,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勇星与被执行人杨福清民间借贷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52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五九商贸街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需要一定的期限,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