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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方丽娇与叶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娇,叶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方丽娇,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霄县。被告叶丰华,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丽娇与被告叶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丽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丽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丽娇负担。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