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君诉被告王某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君,王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王某君,女。被告王某东,男。原告王某君诉被告王某东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