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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君诉被告王某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君,王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王某君,女。被告王某东,男。原告王某君诉被告王某东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