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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前民初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华中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545-1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对原告王华中诉被告常州市邮电通信光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武前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二页中“该款被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应更正为“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晓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