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岩松与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岩松,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岩松,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鲍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江少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鸿、邓立,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岩松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胡岩松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岩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岩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胡岩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斌成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