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XX云与钟建民、郄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XX云。被告钟建民。被告郄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云诉被告钟建民、郄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裁定查封了被告钟建民、郄铁军位于青州市中央华府11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一处(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5018**号)。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钟建民、郄铁军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建民、郄铁军位于青州市中央华府11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一处(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5018**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