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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XX云与钟建民、郄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XX云。被告钟建民。被告郄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云诉被告钟建民、郄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裁定查封了被告钟建民、郄铁军位于青州市中央华府11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一处(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5018**号)。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钟建民、郄铁军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建民、郄铁军位于青州市中央华府11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一处(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5018**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