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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滦人社劳监罚字(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滦人社劳监罚字(2014)08号行政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称,其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即与欠薪工人进行核实,对欠薪数额无争议的,已兑付完毕,兑付金额为429286.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裁决书附表中所列姜士杰、姜海涛、陈洪全、袁德全工资数额与其本人核实认可的数额不符,已按核实后数额兑付;对蔄皇玉、王振所欠款项是铲车、挖掘机的租赁费,不属于工资,不予兑付;对褚建楠、李相亭、周建彬、律明贺等人的工资亦有争议,认为有超支事实存在,不予兑付;对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裁决书附表中载明的4500.00元工资,未标明姓明,不予兑付;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陈述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认为,综合该案案情,现暂不适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滦执第19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