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体兴与黄家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体兴,黄家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黄体兴,农民。被告黄家堂,农民。原告黄体兴诉被告黄家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体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体兴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体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体兴负担。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