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李保保、崔宝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李保保,翟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李保保,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翟宝凤,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王小红与李保保、崔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审请执行李保保、翟宝凤应付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3500元,承担诉讼费766元。本案执行费728元。共计55994元。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2015年初申请人请求恢复执行案款及延期利息,本院依法扣划翟宝凤存款383元后,翟宝凤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李保保自觉履行55994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728元后,王小红领取了55649元(含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对其他执行请求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民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