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锦韩、张金霞等与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军,张锦韩,张金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穆社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孙宝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军,村民。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锦韩,系死者张蓉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霞,系死者张蓉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鼓楼南街美丽城市风景*座商住楼*单元*层*****室。负责人郭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同心县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闫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号。负责人刘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战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社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号。负责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宝贤,系死者孙良宵之父。李军因与张锦韩、张金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军申请再审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3年7月22日,应适用该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且不具有溯及力,一、二审却依据该办法计算张蓉死亡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本案张蓉不存在经常居住地,即使将其户籍所在地视为经常居住地,也应是甘肃省。原一、二审却认定张蓉的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与咸阳金泰汽车服务公司均系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均不参与涉案车辆的经营。原审却判决咸阳金泰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而要求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相互矛盾,违背法律规定。李进斌作为涉案宁c×××××车辆的购买人应承担责任,但原审未将其作为当事人,二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丽芳,且该案审理长达一年半,明显超审限,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自相矛盾,现要求:1、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再审;2、请求撤销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申请人按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张蓉死亡赔偿金102155.2元(5107.76元/年×20年=10215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从有利于受害者的原则出发,适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客观实际。从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可见,其并非陕d×××××/陕d×××××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且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原审据此认定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系涉案宁c×××××车辆的所有人,原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李进斌系该车实际使用人的证据不足,原审中张锦韩、张金霞并未将程芳丽作为当事人起诉,因此二审判决未将其作为当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是否超审限不是法律规定的案件再审的条件,故申请人此节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李军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