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慧娟与黄聪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娟,黄聪,玉桂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938-1号原告杨慧娟。被告黄聪。第三人玉桂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娟诉被告黄聪、第三人玉桂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聪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原告杨慧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2、原告杨慧娟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西329号新隆·青年城1905号房;3、担保人蒋宗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4、担保人杨刚名下位于南宁市蒲庙镇红星路水电局宿舍3幢304号房;5、担保人李俭名下位于南宁市蒲庙镇银枕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邕国用(2002)字第0104124016-1号】;6、担保人李俭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17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慧娟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杨慧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原告杨慧娟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西329号新隆·青年城1905号房。3、冻结担保人蒋宗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4、查封担保人杨刚名下位于南宁市蒲庙镇红星路水电局宿舍3幢304号房。5、查封担保人李俭名下位于南宁市蒲庙镇银枕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邕国用(2002)字第0104124016-1号】。6、查封担保人李俭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17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7、查封被告黄聪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