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贞诉被告杨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贞,杨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64号原告:刘瑞贞,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杰,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淑林,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刘瑞贞与被告杨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瑞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