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与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周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责人赵云忠,主任。被告周俊,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与被告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冯志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洁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