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裴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6月25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凉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7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院的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未满6个月,原告又于2015年6月17日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