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城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王晓云、长治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16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王晓云、长治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治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长证执字第00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0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晓云经多方查找无果,长治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办公场所,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出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抵押物车辆也无法查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长治市公证处(2011)长证执字第00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柳路萍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