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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梦梅与张进英、陈金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梦梅,张进英,陈金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梦梅,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河南村村民,住该村北五巷29号。委托代理人:张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博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英,女,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头道坝村村民,住该村西巷7号。委托代理人:朱海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福,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河南村村民,住该村北五巷29号。上诉人罗梦梅因与被上诉人张进英、陈金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梦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梦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梦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罗梦梅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罗梦梅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罗梦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进民审判员  达莲花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士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