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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清连与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连,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李清连。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孟凡红。委托代理人王广新,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清连诉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贺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连、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清连诉称,2011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租金采取逐年递增方式支付。被告将租金支付至2013年6月30日后,就违约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均拒付。原告已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告寄送了催款通知函,但被告至今不支付租金。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至拖欠租金至今,租金为29774元、违约金为5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赔付原告商铺租金34774元(租金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归还房屋并恢复原样。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2015年3月20日经过核算欠原告租金29774元,暂无法付清。对于归还房屋的问题,我们只能在2015年7月31日前归还。对于恢复原状的问题,在双方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有约定,不再恢复原样。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原告李清连(甲方、出租方)与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商铺位于徐州淮海西路尚城国际xx,建筑面积为50.4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2011年2月10日前向乙方交付其承租的商铺。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如下:第一年度租金为15135元;第二年度租金为15740.4元;第三年度租金为16345.8元;第四年度租金为16951.2元;第五年度租金为18162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付:即向乙方交付其承租商铺时付清半年租金,之后每半年度租金均须提前30日(即每年的2月1日、8月1日前)付清。乙方在其承租的商铺中经营的商品品种或提供服务,确认为KTV,或商业会所。合同另约定,如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经限期催交在10日内仍不交纳的、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以及侵害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乙方有根据经营需要设计、改造、装潢商铺,经双方协商认可不再恢复原样,但保证电器设施及房屋结构完好,并将原有玻璃材料如数交还。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房屋租金。2014年前后,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租房协议补充条款,内容为:经本人与徐州玛索KTV双方核准后确认,本人在徐州市淮海西路272号尚城国际北xx,于2010年承租给徐州玛索KTV,承租至2015年元月31日止,累计未付租金为人民币22209元,双方均认可并无其他所涉租房事宜的任何纠纷。按合同条款,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止应再付租金7565元。两笔款项合计应支付29774元,汇入款卡号62×××94,姓名李清连,开户行工行。核准后,将在2015年4月15日前收到款项。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租金义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即就租金纠纷问题达成一致,但被告未予以如约履行,且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暂无法付清房租,被告拖欠租金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立即归还房屋,考虑被告经营内容,需给其一定必要的合理准备期间,故本院决定该期间以15日为宜。原告主张至2015年6月31日的租金,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协商内容,应确定为29774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原告。因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认可不再恢复原样,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所导致的损失,原告完全可以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主张被告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请求并无依据,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清连与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徐州市淮海西路尚城国际xx建筑面积为50.45平方米)房屋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清连商铺租金29774元(租金期限计算至2015年6月31日);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清连返还位于徐州市淮海西路尚城国际xx(建筑面积为50.45平方米)房屋;四、驳回原告李清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海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