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丽与穆艳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穆艳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92号(2015)龙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王丽,女,满族,1977年6月4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穆艳红,女,汉族,1979年9月3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汤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穆艳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穆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王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