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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东凤与被执行人雷高军、王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凤,雷高军,王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凤,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区迎宾街建安里*号楼3门***室。被执行人雷高军,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坑头村马村沟***号。被执行人王小莉,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坑头村马村沟***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凤与被执行人雷高军、王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