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初华与毕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初华,毕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韩初华,男,1978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毕竟,又名毕春玲,女,1972年3月5日生。系代灿光(已故)之妻。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毕春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韩初华借款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