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海珍、黄寿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珍,黄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钟海珍,男,1957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黄寿基,男,1955年5月5日生,壮族,现住鹿寨县。本院在执行钟海珍申请执行黄寿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本案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鹿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