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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坤与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右行初字第17号原告黄坤,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住该县。委托代理人黄光明,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黄毅军,男,该支队支队长。原告黄坤因不服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转移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坤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坤负担。审 判 长  梁 琳审 判 员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黄毅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