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康玉明申请执行刘海祥刘有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明,刘海祥,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明,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海祥,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有,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祥、刘有有惠农一卡通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刘海祥、刘有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