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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康玉明申请执行刘海祥刘有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明,刘海祥,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明,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海祥,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有,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祥、刘有有惠农一卡通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刘海祥、刘有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