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关继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继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97号罪犯关继丰,曾用名关吉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了(2012)海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关继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2月15日入监服刑。2014年1月20号,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继丰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继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