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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不受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晓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76号起诉人周晓静。起诉人周晓静要求唐山市路北区信访局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唐山市路北区信访局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首先向唐山市路北区信访局提出申请,现起诉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晓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任立会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