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曾呈文与东莞市鸿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呈某,东莞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08号原告曾呈某,某某男,某某汉族,某某1973年10月6日出生,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县钟陵红旗林场**号,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委托代理人游杰、高欢胜,某某均系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某公司,某某住所: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666号百悦尚城一期会所二楼01室,某某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李潇某某。委托代理人周超群、刘叶,某某均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曾呈某公司(以下简称“鸿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某某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和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有原告曾呈某、高欢胜,某某被告鸿郡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呈某,某某2015年3月15日,某某原告与被某(编号为001006),某某约定由原告以6某,某某原告严格某,某某其后于2015年3月17日到被告处交某,某某但是被告却拒某,某某又不与原告签订某。原告为维某,某某特向法院起诉,某某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某某。其后原告增加某,某某要求某双方某签订的《东莞恒大御景楼宇认购书》(编号为001006)。被告鸿郡某公司,某某被告向原某,某某否则不可能以五五折的折扣出售。被告在收某,某某积极配合原告履行某,某某已明确表示同意单独履行案涉商铺的认购书,某某但原告拒绝某。鉴于原告提出某,某某被告予以某,某某但因为原告违约某,某某故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某某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某某2015年3月15日,某某原告曾呈某(编号为001006),某某约定:1、原告向被某(备案名:恒大御景苑)11栋1135房,某某建筑面积为38.56平方某米,某某套内建筑面积37.43平方某米,某某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16110元/平方某米,某某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16596元/平方某米,某某总金额为621185元(未注明优惠情况);2、原告在签某,某某采取商业贷款方某式按揭付款,某某在2015年3月17日前支付首期款261185元(不含定金),某某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余款310000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3、原告必须某,某某否则视为原告放弃某,某某所付款项不予退还,某某被告无须某,某某可某可另行销售该房屋。该认购书签订后,某某原告依约某。庭审中,某某原告称双某,某某包括案涉商铺和恒大御景苑11栋1单元101房单身公寓,某某原告在2某,某某但愿意继续履行案涉认购书,某某当天其银行账户有存款270240.72元,某某足够支付案涉商铺的首期款,某某但被告以案某,某某拒绝单独履行案涉认购书,某某原告为此某。被告对上某,某某对原告关于某,某某并称签订认购书前已明确告知原告必须某,某某否则不可能以五五折的优惠价格出售。原告于2某,某某要求被告在收某、原告律师某,某某该律师函于2015年3月19日妥投签收。被告对律某,某某并主张在收到律师函后已经积极和原告联系某,某某但原告拒绝某,某某原告则称某。原告依据某,某某被告则表某,某某鉴于原告要求某,某某被告亦予某。另查,某某案涉恒大御景苑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事实,某某有《东莞恒大御景楼宇认购书》(编号为001006)、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录音光盘、律师函、EMS快递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某某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某某《东莞恒大御景楼宇认购书》(编号为001006)是原、被告双方某某,某某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某合法有效,某某认购书对双方某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某某双方某当事人都应按认购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某,某某被告予以某,某某本院对此亦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某。结合双方某的陈述可知,某某原告未能某,某某被告要求某,某某否则不予出售且不予退还定金。被告未能某,某某被告的此某,某某有违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愿原则,某某本院据此认定双方某未能按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方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某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某某如果因当事人一方某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某某被告应当某,某某即某即返还50000元×2=100000元。被告的抗某,某某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某某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某签订的《东莞恒大御景楼宇认购书》(编号为001006)已经解除;二、被告东莞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某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某,某某由被告东莞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某某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某某并按对方某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某某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秋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某某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某某当事人一方某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某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某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某向对方某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某某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某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某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某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某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某某如果因当事人一方某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某的事由,某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某某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某某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某某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某某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某某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某某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某某还可以进行调解,某某调解不成的,某某应当及时判决。第1页共8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