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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福增与米子会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67号原告张福增与被告米子会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47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告米子会给付原告张福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二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福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米子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福增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米子会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米子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福增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47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张福增发现被执行人米子会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福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米子会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廷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