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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扬与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扬,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左洪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刘扬,男,居民。被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果园街。被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号。被告左洪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扬诉被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左洪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8元(减半收取3469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审 判 员  刘文辉人民陪审员  孙东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