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悦池与邱洪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池,邱洪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张悦池,男。委托代理人:盘日德,男。被告:邱洪维,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维健,经理。委托人:冯彤彤、黎丽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池诉被告邱洪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池撤回对被告邱洪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张悦池负担。审判员 梁炎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慕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