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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全昌诉被告杜会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昌,杜会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99号原告吴全昌,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会玲,女。原告吴全昌诉被告杜会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全昌委托代理人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会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全昌诉称:2014年农历元月初二,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打工,为被告饲养牛、管吃管住,约定每月工资1700元,到农历九月二十五日我离开,被告欠我工资7000元,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又支付2000元,下欠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会玲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一月初二,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打工,为被告饲养牛,管吃管住,月工资1700元,同年农历九月二十五日,原告提出不干,经过算账,工资总数14600元,扣除被告以前支付的工资7600元,尚欠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元月2出工后9月25,钱总是1万4千6,给7千6,欠7千,20149月25日,杜会玲。后经原告的催要,被告又给付原告2000元,被告又在此条欠7千后添加给2千,被告现欠原告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予给付,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打工,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原告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不予给付的事实存在。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全昌欠款5000元。如果被告杜会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杜会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