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军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军峰,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0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军峰,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宏(吴军峰之妻),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丽,女,1986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智慧,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吴军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04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军峰申请再审称:一、我方与供暖公司未签订供暖协议,且2008年我曾提出停止供暖,2008至2012年间供暖公司确实没有为我提供供暖,现供暖公司要求我支付2008至2012年间供暖费没有依据;二、供暖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其给小区供暖的资质及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材料,不足以证明供暖公司一直为我们供暖,且对方诉讼内容过了有效的诉讼时效;三、一审判决对我方的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不予采纳,没有对证据进行调查和考证,显失公平,一审判定事实有误;四、华远意通公司需要出示相关有力证据,证明在2008至2012年期间为我家供暖。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现我要求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我方虽未与对方签订供暖协议,但与开发商签订了供暖协议,与对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二、谁主张谁举证,对方应当提供家里没有暖气的证明;三、如果停止供暖需要签订协议,征得邻居的同意后,才能停止供暖;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方在原审中说过我们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申请人吴军峰虽未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但双方确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吴军峰提出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至2012年间未向其提供供暖服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现吴军峰申请再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军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军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米利民审 判 员 朱凌琳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尚 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