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华清等41人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硚口分局公告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华清等41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王华清、陈祖光、钱伯候、魏崇敏、胡玉玲。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硚口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48号。法定代表人刘益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春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顾晓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清等41人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硚口分局公告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吴红武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硚复申字2015第5号)。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土征补硚公告2015第13号)依据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土征补硚公告2015第13号)违法。2、请求撤销被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土征补硚公告2015第13号)。后原告在立案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土征补硚公告2015第13号)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土征补硚公告2015第13号)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2、原告所陈述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申请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土征补硚公告2015第13号)行为是向征地行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行为,属征地行为中的过程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清等41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柳青人民陪审员王汉云人民陪审员吴红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婧敏附:原告名单原告王华清,李义林,刘志兵,曲荣仁,黄先军,李望华,杨先明,张木香,左维英,李建荣,左友力,胡道信,石记云,江梅仙,李洪英,张玉龙,陈祖光,叶明胜,刘诗杨,张炎香,程冬娥,周先菊,张荣芳,龚先梅,杜玉荣,夏燕兰,张宝林,杜新明,张小荣,叶春枝,陈昂,宋义国,宋安新,宋小荣,胡玉芬,王以斌,钱伯候,胡玉玲,魏崇敏,黄承娟,韩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