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159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许某某,女,1988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