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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罗家坪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罗家坪村。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马志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