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诸暨市诚达能源有限公司与卢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诚达能源有限公司,卢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295号原告:诸暨市诚达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浩。委托代理人:方炼、袁游星,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敬林。委托代理人:齐跃平,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诚达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诚达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诸暨市诚达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