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刚,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苏宁电器西市场店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