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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116号原告胡×,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原告史×,女,1987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