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刑一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林秀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一复字第42号被告人刘林秀,曾用名刘某某,男,生于1992年12月18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肃州区上坝镇营尔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南郁春、马永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林秀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酒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林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刘林秀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刘林秀酒后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陈敏至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村2组49号陈敏租住房内,从身后用手捂住陈的嘴说“我就想要钱,不想伤人。”陈敏大声喊“抢劫啊、救命。”刘林秀继续用手捂陈的嘴,从裤兜掏出匕首威胁陈敏说“我只要钱”,陈敏继续反抗并叫喊,刘林秀在陈敏胸部捅刺一刀,陈敏倒地后,刘林秀从陈敏衣柜内翻出一个女士钱包逃离现场(内装有现金四十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陈敏已死亡。经鉴定陈敏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致左肺裂伤、心脏破裂、肺动脉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案件登记表、电话接警记录、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报案、侦破及被告人刘林秀被抓获的经过。2、证人证言(1)证人杨振证明,2014年6月2日晚上,他在房间睡觉,忽然听见两声“救命”,被吵醒后看见妈妈已经躺倒在茶几那里的地上,一个哥哥右手拿着一把刀子,向妈妈要钱,妈妈说没有钱。我问妈妈咋了,那个哥哥说妈妈喝醉了。那个哥哥从地上站起来翻床边的抽屉和柜子,又从衣柜内翻出一个带着铁链的包,把里面的钱包掏出来,又从钱包内把钱掏出来,然后他从地上把刀拾起来,把钱包拿在手里后走了。我看见妈妈的脸上有血口子,眼睛闭着,我就敲隔壁门给叔叔(马彦)说我妈被那个哥哥捅死了。(2)证人马彦证明,2014年6月3日3点24分,忽然听见两声“救命”,把他和媳妇(马生喜)吵醒,随后杨振过来说他妈死掉了,即到杨振家门口发现陈敏在门口处躺着不动弹,地上还有血,就报了警。(3)证人马生喜证明,杨振说他妈妈被一个哥哥捅了一刀,现在在屋里地上躺着。她就带着杨振找到他爸杨青山的情况。(4)证人张晓燕证明,陈敏2014年6月2日晚8时到3日凌晨2时54分在“世纪年华KTV酒吧”上班,下班后步行回到住处。(5)证人杨青山证明,他到陈敏住处看到的情况。并证明陈敏有一个红色女士长方形钱包,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等,事发前陈敏背一个黑底粉、红花相间、肩带是黄色金属链的女士挎包。陈敏出事后身份证、银行卡、印章等物没有见。(6)证人孙刚证明,陈敏租住在自己房屋的情况。(7)证人刘兴兵证明,儿子刘林秀于2014年5月29日报名在酒泉利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驾照,6月2日其到酒泉城里叫刘林秀回家未回,直到第二天中午12点以后才从酒泉回到上坝家里,回家时上身穿长袖线衣,前胸部位是白色,其他部位是黑色,下身穿灰色裤子,脚穿蓝色休闲鞋,回家后刘林秀把身上穿的衣服洗了。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村2组49号院门东侧平房,进入室内地面有头东足西仰卧女性尸体一具,上衣下地面80×78cm范围内留有血迹,冰箱上部冷藏室左侧门沿向下25.5cm处7.5×7.5cm范围内染有血迹,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电视柜柜门及抽屉被打开翻乱。布衣柜右侧布帘拉链上拉链拉头、玻璃茶几上提包、茶几东侧圆凳上挎包原物提取。电视柜抽屉上、电视柜柜门上拉手提取。4、酒泉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证实急救中心医护人员于2014年6月3日3时50分到达现场,发现被害人死亡的情况。5、提取笔录,对刘林秀的十指指纹进行捺印提取,对刘林秀、杨青山、杨振血样采集提取。6、搜查笔录和扣押决定书,对刘林秀在肃州区上坝镇营尔村7组53号家进行搜查,扣押了刘林秀所穿的前白后黑长袖T恤、灰色长裤、蓝色鞋、灰色袜子。7、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敏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致左肺裂伤、心脏破裂、肺动脉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2)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陈敏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指甲、右手环指、小指、拇指指甲、现场冰箱上部冷藏室左侧门沿向下25.5cm处可疑斑迹、现场尸体北侧地面上可疑斑迹、现场电视柜抽屉上的金属把手上检出女性人血,支持上述血痕为陈敏所留。(3)物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照片、手印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茶几东侧圆凳上的挎包上用502胶熏显出手印一枚,并拍照提取。经鉴定该手印是刘林秀右手拇指所留。8、辨认笔录(1)刘林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刘林秀准确辨认出作案现场及抛弃抢劫物品、作案工具的地点。(2)杨振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杨振辨认出被告人刘林秀就是在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村2组陈敏租住房内当天晚上打了他妈妈的人。(3)杨青山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从案发现场茶几东侧圆凳上提取的挎包是陈敏所使用的挎包。9、刑事判决、释放证明证实刘林秀的前科情况。10、被告人刘林秀对作案过程的供述稳定一致,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宣读、出示、辩论及质证、认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林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跟随深夜下班回家的被害人至其住处抢劫,持刀威逼被害人遭到反抗时,竟持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林秀在刑满释放13天后,又持刀入户抢劫致人死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林秀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刑一初字第2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林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莉花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峰 关注公众号“”